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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汉字不规范使用”带来的不良影响

酷标网|商标库www.tmcool.com /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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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修订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称《审查标准》)中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予以核准注册。就目前情况来看,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实施以来,对于不规范汉字的审查标准整体趋于严格。那么“是否标识中含有不规范的要素就一概地认定该商标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而予以驳回”呢?在此,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就此问题阐述一下自身的观点。

汉字是我国主要的语言文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在商标申请注册中规范汉字的正确使用确实有利于促进中国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随着商标注册量不断增长,加上个别商家为了博人眼球,将错字、严重缺笔、断笔等不规范的汉字用做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可供汉字注册的空间越来越小。所以,遵循《审查标准》可以有效地遏制部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商标审查机构,包括司法机构,也存在扩大适用的情形。

 

笔者在多年的行政评审及司法实务中,遇到诸多以“不规范汉字”为理由驳回的案件。该条款貌似在规范商标正当书写方面起到了严格地限制作用,但也使得一些独创性的标识被排除在外,限制了商标权利人设计商标的“自由”与“初衷”。因此,笔者就理论与实践中的情况,认为凡事不可一刀切,应当有针对性地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地看待“汉字不规范使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区分经艺术化设计的文字商标的可注册性。

 

随着我国社会文化生活的不断发展,汉字的艺术化设计已被广泛应用于文化、教育、经济等社会生活动中,属于文化进步与繁荣的具体体现。加入独特设计元素的标识本身富有创意、醒目特别,便于记忆,也符合当前“创新发展”的理念。在判断一件商标是否构成汉字不规范使用从而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结合商标标志本身、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等具体情形综合判断。若凭借一般的认知水平,公众能够轻易识别出商标中包含的艺术化设计的成分,而不会导致错误认识,则应当允许其注册及使用。《审理标准》主要禁止注册“包含错别字的汉字商标以及“使用不规范的成语商标”两种情形,并未包含对汉字稍作艺术设计,但并不属于错误书写,也不会导致错误识读的情形。对于汉字的非规范使用只有达到可能对我国的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地步,方能被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对于独创性的、艺术化设计的文字商标的情况应当采取包容、接纳的态度,不可“一刀切”。下面就上述观点结合相关的评审及司法案例做进一步的阐述。



评审阶段的相关案例:

1、第18151410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中含有的“素”为不规范使用汉字,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认知,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素言”二字均为艺术设计表现形式,与不规范书写汉字存在区别,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2、第22709964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复审审理认为:其中文部分虽存在一定变化,但不致影响该汉字的认读,作为商标使用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3、第16900347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复审审理认为:该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4、第32446587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标识中‘客’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UMAIKE欧麦客”中的“欧麦客”文字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汉字“欧麦客”产生错误的认知,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饼干等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情形。

 

5、第37909800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商标中“海”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设计的汉字“海萌家族”,并非不规范汉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6、第35740634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该商标文字是对“阅”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复审认为,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7、第38096894号“  ”商标:驳回理由是:该标志中“蓝”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8、第26240649号“  ”商标:该商标以标识中的“遇”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予以驳回。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评审阶段审查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文字时,会综合考量汉字本身的艺术化设计,以及是否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类商标的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上述案件的初步审定也为此类商标的进一步争取提供了方向以及可期待性。



司法机关关于“不规范汉字”的相关案例:

随着“汉字不规范使用”驳回条款的适用,此类案件也逐渐走到诉讼环节,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有基本的态度。笔者以“汉字不规范使用”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得出来的结论是:法院部分判决认定“构成不良影响”;也有部分判决认定“不构成不良影响”。法院经审理认定商标不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观点是“艺术化设计,并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具体案例如下:

 

(一)标识本身为艺术化字体设计:

 

1、第4920495号“  ”商标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商标并未构成不良影响。主要观点:诉争商标是用隶书书写而成的书法作品,不同于现代印刷字体。书写者意在求美而增减笔画,属于其在一定规则和范围内享有的艺术创作空间和自由。书写者省略掉“陶”字中“缶”部的撇画,吸收大篆的艺术元素书写“醉”字的“酉”部,系因创作需要而作的艺术处理,篆隶结合也是书法创作的常用手法。因此,诉争商标“陶醉”二字符合书法创作规范,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准和创作高度,且不影响社会公众对其识别辨认,不属于错字或自造字。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2、第21186769号“  ”商标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由中文“插客”、数字“86”及图形构成,其中“插客”经过艺术化处理,采取直线相交的方式对笔画进行了设计,但并未改变两汉字的基本结构,相关公众能够予以辨识,且通常亦不会据此进行书写。诉争商标系对中文“插客”的艺术化处理,其本身并未改变两汉字的基本结构,易被相关观众明确识别,该艺术化的处理方式并未会对我国的文化产生不良影响。

 

3、第8847773号“  ”商标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尚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并非现代汉字,亦不属于任意纂改的汉字或成语情形。

 

(二)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的设计:

 

4、第16009478号“  ”商标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经图形艺术化设计的文字商标“二三里”,其中“三”字中间的一横被三个圆点替代,“里”字删掉了笔画中的一横。本院认为,对汉字认读起到关键作用的是汉字的整体架构,而非具体笔画是否规范。诉争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后的文字基本保留了原有的整体架构,未对相关公众的认读造成明显障碍,且没有证据显示诉争商标的使用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5、第24270405号“  ”商标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被认读为“晴溪”,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6、第25479259号“  ”商标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青梅酒肆”英文“QINGMTAVERN”及图构成。其中,“青梅”二字虽经一定的艺术处理,但并未改变汉字的整体结构和笔画顺序,不影响公众对“青梅”二字的识别,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最后总结

上述判例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行政评审案件在司法审查时,要避免对“汉字不规范”使用的尺度过于严苛,要综合考量标志本身是否是加入艺术化设计,使得其并未构成不良影响。并且,商标申请人在设计及使用商标时,仍需尽量保持文字的规范写法,避免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等不规范汉字,使自己的商标更加独特、新颖,以减少被以不规范汉字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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