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79839号“繁高FANG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0141号
申请人:杭州梦里有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励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url=]55979839[/url]号“繁高FANG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url=]8271586[/url]号“FAN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励高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url=]55979839[/url]号“繁高FANG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url=]8271586[/url]号“FAN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王晓璇
汤茜
王晓璇
2022年01月28日